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73號聲請人展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7年度除字第5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96年10月3日│205,078元│UC0000000│││司 李文源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