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78號原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
之1(被告飛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千四百九十八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一千元,應補壹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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