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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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61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被繼承人 董光明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7年度除字第5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