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之偽造文書案件,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七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胡宗淦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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