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7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75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捌佰陸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估價單各1份為證,經本院調閱肇事資料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傑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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