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88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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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戊○○
       廖弘運
被   告 丁○○原名 李秋惠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88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2月7日上午09時5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應繳金額
查詢、信用卡會員消費明細表、信用卡會員繳款明細表各1份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到場對原告所提之前
開證據均未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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