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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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小字第117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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