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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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2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佩柔
莊文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三時
三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