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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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9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考試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上字第984號上訴人 何牧珉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被上訴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代表人 郝培芝 輔助參加人國家安全局代表人 陳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法院起訴時,所為之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其上訴之聲明則為「1.原判決廢棄。2.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3.並由權責機關核定上訴人於該考試及格,自該訓練期間起始後4個月(民國107年7月1日)起分發任用上訴人,予以上訴人實授,按期予以上訴人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其考績為甲等,給付上訴人全額訓練津貼與任用之薪俸與其利息。」經核上訴聲明第3項聲明部分,未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為請求,亦未經原判決為裁判,此部分核屬提起上訴時始追加的訴訟,依據前述規定,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陳秀媖法官林妙黛法官侯志融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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