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0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聲請人 周惠雯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何牧珉 與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考試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1款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淑婷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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