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0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原告 何牧珉 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代表人 郭芳煜 (主任委員)輔助參加人國家安全局代表人 彭勝竹 (局長)訴訟代理人 粘春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考試事件,輔助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國家安全局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民國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下稱國安人員特考)三等考試電子組考試錄取,自107年3月2日起於國家安全局訓練中心接受訓練,因同年月12日至30日在憲兵訓練中心接受之戰技武藝訓練成績經評定為57.4分不及格,經國家安全局函送被告以107年4月30日公評字第1070004818號函廢止受訓資格(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國家安全局於107年10月31日(本院總收文戳)具狀略以,被告核定廢止原告受訓資格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其所屬訓練單位,其有輔助被告說明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等語。經查,原告應106年國安人員特考三等考試電子組考試錄取,在國家安全局所屬訓練單位接受訓練,因受訓成績不及格,遭被告以原處分廢止其受訓資格,故國家安全局聲請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淑婷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