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94號上訴人 童鳳子 被上訴人 戴智龍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複代理人 羅尹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黃峻隆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