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275號
原   告  顧陳瑞粧
訴訟代理人  葉俊峰
被   告 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段○○○巷○○弄○○號
      屋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9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2,100
元,前揭裁定業於108年9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至第41頁),堪認其
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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