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 許博勛 被告 鄧金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劉家祥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