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928號
原 告 郭椿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沂秦 、 黃一郎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