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6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被告中華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銘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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