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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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張詩芸法官徐淑芬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