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五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二八0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八0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富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一紙(編號TN0000000),准以同額之富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四○六二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大眾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壹紙新台幣壹拾萬元為擔保,並以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三六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後因有使用必要,聲請准以同面額之富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經鈞院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五0六號裁定許可後,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二八0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項存單即將到期,亟需領回,聲請准以同面額之富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四0六二號假扣押卷、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三六八○號及九十年度存字第二八0五號提存卷等核對無誤,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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