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0號原告丁○○
戊○○甲○○庚○○壬○○辛○○兼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丙○○
乙○○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79,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陳谷鴻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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