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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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計算)。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主張因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五、釋明為何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有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卻無記載?
六、提出於保全公司離職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是否有領取公司遣散費?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釋明遣散費之去向及用途為何?
七、提出聲請人賤賣投資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此筆金錢之去向及用途為何?
八、提出向親友資助於銀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提出向農會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提出車貸及繳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
十二、提出聲請人前配偶 彭秀琴 及三子之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