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82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馬黃碧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年3月31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20,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