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張碧玲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被   告  舒好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岷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
負擔」之記載前,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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