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206號
原 告 吳淑芬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 黃炳欽 及債務人即被告 許詠信 即 許恆豪 、游丹
鳳即 游喬茵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及
被告等3人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許詠信、 游丹鳳 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