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99年度除字第2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昇洲精密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4月30日│35,700元│0000000││││限公司吳餘班│湖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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