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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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建竹選任辯護人游開雄律師被告廖慶琪指定辯護人 潘秀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785號、第4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建竹、廖慶琪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慶琪因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被告許建竹因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許建竹、廖慶琪後,認被告許建竹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被告廖慶琪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二人供述間,及被告與證人證述不一,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月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二人所犯者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重罪,其等均犯罪嫌疑重大;又本院認被告二人可預期受執行之刑度係判斷被告虞逃之指標之一,「可預期之刑度越重,被告逃亡可能越高」係經普遍承認有效之經驗法則,故被告二人既涉犯上開重罪,本院認為基於卷存對被告二人不利之事證,尚不能排除被告二人逃亡之可能性,故認被告二人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被告二人均應自99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至被告二人經於99年7月27日準備程序中,就所涉前開犯嫌已供述明確,且二人供述大致相符,且被告二人於看守所管理、監視下,被告二人應較無對外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之可能性,故本院認為應無再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並均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川富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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