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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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 黃孝宗
即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後紅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蔣美枝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後紅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後紅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後紅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1年5月
4日舉行第4屆第1次董事會,修訂章程條文如附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1年5月4日第2次修定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後紅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各1件為憑(見本院卷第9至11頁),應堪信為真實,且變更後之章程內容,仍屬基於公益之目的範疇內,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邱上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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