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34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偉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075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件案號:
101年度簡字第600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徐偉哲於民國101年11月5日21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公園路口,見 郭品逸 所有之腳踏車1部,竟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徒手竊取郭品逸所有之腳踏車1部(業經發還郭品逸)得逞。嗣經郭品逸當場發現後報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20條之普通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管轄法院後,被告始行死亡,依同條第5款規定,固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但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繫屬於管轄法院時,該被告早已死亡,因訴訟主體於法院繫屬前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此情形則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即應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被告徐偉哲因普通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1月8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於同年11月29日繫屬於本院,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惟被告業於繫屬本院前之同年11月20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
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009號卷第9頁),是應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揭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蔡牧玨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