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 鄭盛錦
謝樹蘭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七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