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29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郭國強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壹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