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437號
原 告 甲○○
本件原告對被告乙○○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