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宜簡字第190
號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96年10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貳佰參拾
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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