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甲○○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宜
簡字第142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