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9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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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97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朱榮貴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申仲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被告就原告主張其尚積欠原告民國107年8月6日至107年10月
3日、107年10月4日至107年12月4日之電費合計新臺幣16619元等
情不爭執。被告另辯以:希望可以分期還款,無力清償云云,業
經原告當庭拒絕,並請求依法判決,是被告仍應依約履行前揭債
務。是原告依兩造間之供電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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