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勞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全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玟豫
訴訟代理人  許錞艾
被   告  陳德通 (越南籍)
      TRANDUCTH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
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合意管轄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民事訴訟,除有專屬管轄外,當事人得以合意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
,如具備民事訴訟法第24條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
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1年度台抗
字第612號裁定意旨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
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
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當事人兩
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只要具備民事訴訟法第24條
所定合意管轄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非當事
人單方所得片面捨棄或變更,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
判籍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勞工履約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
)第1條及第2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因故提前解約之一
個月基本薪資新臺幣(下同)19,273元及2萬元的賠償,而
觀諸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本協議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系
爭契約影本在卷可憑,堪認原告與被告就上開契約係合意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再參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並無
涉及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及裁定意
旨,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故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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