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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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鏡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258號、第2521號、108年撤緩毒偵
字第231號、232號、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鏡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吸食器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於警、偵訊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
├──┼──────┼─────────────────────────────┤
│1│聲請簡易判決│廖鏡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處刑書犯罪事│壹仟元折算壹日。│
││實一、(一)││
├──┼──────┼─────────────────────────────┤
│2│聲請簡易判決│廖鏡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處刑書犯罪事│壹仟元折算壹日。│
││實一、(二)││
├──┼──────┼─────────────────────────────┤
│3│聲請簡易判決│廖鏡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處刑書犯罪事│壹仟元折算壹日。│
││實一、(三)││
├──┼──────┼─────────────────────────────┤
│4│聲請簡易判決│廖鏡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處刑書犯罪事│壹仟元折算壹日。│
││實一、(四)││
├──┼──────┼─────────────────────────────┤
│5│聲請簡易判決│廖鏡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處刑書犯罪事│壹仟元折算壹日。│
││實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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