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171號
原告是 瑞內 (Rene‧Helmerichs)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是瑞內(Rene‧Helmerichs,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泓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17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