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丁○○原告乙○○被告通豪通運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街○○巷○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交訴字第四六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法官曾啟謀
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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