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進益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進益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洪進益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