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