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叁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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