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小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7,727元,及其中新台幣72,170元自民國
97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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