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175號
原   告 乙○○
            台北縣新店市○○街○○號
被   告 甲○○
            台北縣新店市○○路○○○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7,800元(系爭房
屋課稅現值277800+租金180000=4578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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