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乙○○因涉嫌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然本件係被告自行到案,對於案情業已供述明確,被告於羈押期間深深悔悟,並有感對於被害家屬之虧欠,希能以金錢賠償彌補過錯,惟相關賠償事宜仍賴被告親自處理,懇請准予停止羈押具保候傳,俾使能親自處理賠償事宜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六六九號、第三七五五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本院前以被告之自白及卷內證據資料,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羈押在案。被告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所陳理由俱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且本件羈押原因亦無法依具保而解消,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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