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八八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號、第四四九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八月、一年六月確定,嗣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三九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二月、四月、九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二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三九號裁定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