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744號聲請人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事項所載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與系爭本票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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