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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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95年度偵字第15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乙○○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4月10日,以95年度偵字第15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250元,係犯賭博罪所用亦屬所得之物,分屬被告甲○○、乙○○所有,業經被告2人供述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押物品宣告沒收等語。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另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係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為被告甲○○、乙○○所有,另扣案之賭資500元,係犯賭博罪所用亦屬所得之物,分屬被告甲○○、乙○○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押物品宣告沒收等語。惟查:扣案之象棋1副係長壽俱樂部所有,而扣案之賭資500元則為同案被告 張春吉 所有,此業經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中供證明確,核與同案被告張春吉於警詢中供述相符,可證上開扣押物品均非屬被告2人所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不得宣告沒收,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