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埔補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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