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埔補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