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范愛華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肆萬陸仟伍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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