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一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