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一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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