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03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普公司)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於:㈠民國94年8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8月11日起至99年8月11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8%計算,如原告調整基準利率時,前開借款利率亦隨同調整,並約定於原告向法院為請求時,原約定利率即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㈡96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9月12日起至99年9月12日止,利息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息3.975%計算,如原告調整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時,前開借款利率亦隨同調整,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㈢97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7年1月9日起至97年7月9日止,利息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息3.975%計算,如原告調整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時,前開借款利率亦隨同調整,並約定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如被告1期未按期給付利息或到期未清償債務時,全部債務均視為已屆清償期,且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原約定利率10%,其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另按原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大普公司僅繳息至97年2月8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2,861,120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併為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1份、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借據影本3紙、連帶保證書影本1紙、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2件及還款電腦明細表1件(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20頁)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慧貞┌─────────────────────────────────────────┐│附表一:(單位:新臺幣(下同))│├──┬───────┬───────┬────┬─────────────────┤││請求本金│利息計│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編號│││├────────┬────────┤│├───────┤算期間│(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6個月以上,│││原借金額│││按左列利率10%│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1│1,000,010元│自民國97年2月│7.03%│自97年3月12日起│自97年9月12日起││├───────┤11日起至清償日││至97年9月11日止│至清償日止│││200萬元│止││││├──┼───────┼───────┼────┼────────┼────────┤│2│861,110元│自民國97年2月│6.66%│自97年3月13日起│自97年9月13日起││├───────┤12日起至清償日││至97年9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100萬元│止││││├──┼───────┼───────┼────┼────────┼────────┤│3│100萬元│自民國97年2月│6.66%│自97年3月10日起│自97年9月10日起││├───────┤9日起至清償日││至97年9月9日止│至清償日止│││100萬元│止││││└──┴───────┴───────┴────┴────────┴────────┘